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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

明年報稅扶養多1人 免稅額多8.2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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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報稅扶養多1人 免稅額多8.2萬2012/11/20
反年齡歧視 修正案三讀通過

【聯合晚報/記者張文馨/台北報導】




立法院今天通過,所得稅法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;有如對家有重擔、扶養家屬多者,在大雨中撐起一把傘。圖/聯合晚報提供

政府又釋出報稅利多,明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,凡身心障礙、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,都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,每人每年有8.2萬元免稅額。



親屬或家屬符要件都可列扶養

立法院院會為了解決政府法令違反憲法爭議,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,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,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,只要符合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,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。

明年5月適用 估41萬人受惠

財政部表示,明年5月起報稅就可適用,預估有41萬人受惠,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20億元,以適用12%稅率的家庭為例,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,可減免稅捐9840元。




圖/聯合晚報提供

依民法規定,所謂「其他親屬」包括叔、伯、舅、姪、甥、媳、孫等。「家屬」定義指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也就是說,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、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,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。



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

財政部表示,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,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,並不在減免範圍之列。

民國92年,民眾郭燕娥扶養70多歲中風母親、殘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,財政部將殘障大嫂剔除扶養,報稅後,她以年齡歧視提出釋憲。立法院通過修法後,她將可以適用申報殘障大嫂為扶養對象。

年齡限制 年底自動失效

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認定,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,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,和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牴觸,宣告違憲,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將自動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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